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的法定理由是什么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06-08 15:03) 点击:199 |
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的法定理由是什么? 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只有在交通警察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,才能扣留车辆。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,除此之外,任何人的物权神圣而不可侵犯,交通警察不得凭借行政权力予以扣留。依据公安部制定的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,交通警察在扣留车辆时不但要依据法定理由“收集证据的需要”还要对被扣留车辆“妥善保管”。交警如果不能妥善保管,对被扣留车辆造成损失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那么表明交通警察已经查明了事故的事实,不再需要收集证据,继续扣留车辆不予返还就失去了扣车的合法依据,此时,交通警察就应当返还被扣车辆。 具体而言,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,检验、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(检验、鉴定后五日同时也是必须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),交通警察就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。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,依据相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,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,一旦对方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,事故车辆可以长期扣下去,没有时间限制,新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,既保护了伤者的权益,又体现了对车主利益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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